[最新]宣告死亡申请书600字精选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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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申请书(篇1)
____申请人: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申请事由: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________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____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申请人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系父女关系,因其患有精神病,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家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____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此致
__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村民委员会证明、派出所证明等。
宣告死亡申请书(篇2)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为死亡。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宣告死亡申请书(篇3)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县**乡**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之兄。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县**乡**村,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胞兄弟,因被申请人***从**年2月份离家出走,中间从来没有与家人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宣告死亡申请书(篇4)
申请人:________,汉族,出生于19____年____月____日,家住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由: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________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王志安,男,汉族,出生于19____年____月____日,家住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出走,经各方寻找都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________为死亡。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二0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宣告死亡相关法律知识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官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慎。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踪条件严格得多。
一、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对此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余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
4.由法院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从形式上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但从生活层面说,宣告死亡毕竟是法律的推定,与事实不一定就完全相符,在法律效果上应该有区别对待。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据此,权威的民法学说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空间上仅及于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亦即若其实际未死亡,在其他地区活着,民事权利能力仍不消灭,而且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而在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1.死亡宣告撤销的概念。死亡宣告的撤销是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制度,既着眼于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又兼顾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死亡宣告撤销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回复原状。
2.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有三项: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实;有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相同,只是不受顺序限制;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3.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是有溯及力的,但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做了限制。(1)在人身关系方面。配偶尚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已再婚的,再婚效力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即使再婚后离婚的,婚姻关系也不当然恢复;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不受撤销宣告的影响。(2)在财产关系方面。因宣告死亡而继承、受遗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遗产者,均应返还;返还原则应是原物及孳息;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则免除原物返还义务,代之以适当补偿。(3)宣告死亡若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相恶意所致,属于侵权行为,侵害人不仅要返还所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还要负赔偿责任。
宣告死亡申请书(篇5)
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名称、数量。
宣告死亡申请书(篇6)
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xx县xx乡xx村,身份证号码:xxxxx。系申请人之兄。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xx县xx乡xx村,身份证号码:x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xxx死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系同胞兄弟,因被申请人xxx从xx年2月份离家出走,中间从来没有与家人联系,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xxx死亡。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x月x日
宣告死亡申请书(篇7)
核心内容:宣告死亡是经申请后,对失踪的人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行为。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
宣告死亡的构成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而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对此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了两类: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须以诉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4、25条的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余以此类推;
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
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人权利平等。
4、由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死亡申请书(篇8)
申请人:xxx(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xxx(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原住址),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系xxx(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xxxx(写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xxx为死亡。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名或盖章)373939.com
20xx年xx月xx日
宣告死亡申请书(篇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196、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批复(1986年2月18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法〔1985〕民行字第14号《关于失踪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恩县人大常委会为解决减员增补以及停发失踪人聂××的工资等问题,不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我国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宣告死亡申请书(篇10)
宣告死亡申请书
申请人:王基克,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舟山市人,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石弄路13号1幢104室。联系电话:13758051203被申请人:王伟国,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舟山市人,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石弄路13号1幢104室。
请求事项:
因被申请人王伟国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王伟国系东渔机18号船船员,20xx年2月18日东渔机18号船在东海渔场198海区2小区从事放网作业时,被申请人王伟国不慎被渔网绳缠住,并不幸落入大海,后虽经东渔机18号船及其他船舶共同搜救,但终因风大浪急而未能找到被申请人王伟国。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因意外事故(海上渔船作业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法院
申请人:
二○一○年六月一日
宣告死亡申请书(篇11)
申请人:朱xx,汉族,出生于19xx年11月30日,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电业巷2号1栋2单元219室
申请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志安死亡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4月16日,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电业巷2号1栋2单元219室。申请人朱xx与被申请人王xx系夫妻关系,因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出走,经各方寻找都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王志安为死亡。
此致 汉滨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xx
二0xx年xx月xx日
宣告死亡申请书(篇1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由: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妻子。被申请人于年来 省 市工作,工作单位为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一直居住在位于市的公司宿舍内。 年 月 日,被申请人离开公司宿舍,从此杳无音讯,申请人就此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虽经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及申请人等多方查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且已经超过四年。被申请人失踪前这段时间,一直在公司工作和居住, 年 月 日,申请人向贵院申请被申请人宣告失踪,贵院于年 月 日依法作出( ) 法民特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申请人失踪。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6、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公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此 致
省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