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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执行异议

申请书执行异议

时间:2023-05-19 实用申请书

申请书执行异议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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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执行异议【篇1】

负责人:唐x,主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x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xx年2月5日、xx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xx年2月5日至xx1年1月2日、xx年12月2日至xx2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x市x街xx号、xx号、xx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x市x街xx号、xx号、xxx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x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申请人:x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x信用社

xx年十二月十日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2】

请求人:xxxx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xxx法定代表人:xx,xxxxxxx恳求事项:解除对xxxxxx商品房的查封。

现实与理由:

贵院因xxx与xxxx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xxxxxxxxxxxxx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请求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一切权归属于请求人。请求人与xxxxx在合肥市开xxxxx中心签署了编号为xxxx《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xxxx.合同商定,xxxx应于合同签署当日领取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操持银行按揭;应xxx要求,请求人赞同xxxx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局部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xxxxx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xxxxx在商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领取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操持银行按揭,尔后xxxxx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曾经备案,但没有操持产权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白规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卦、转让和消灭,经依法注销,发作效能;未经注销,不发作效能,但法律另有规则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一切权没有发作转移,依然属于请求人,是请求人的合法财富。

第二,请求人根据合同中商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xxxxxxxxxxxxxx号判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解冻的规则》第十九条明白规则:“被执行人购置需求操持过户的第三人的财富,曾经领取局部或许全部价款并实践占有该财富,虽未操持产权过户注销手续,但请求执行人已向第三人领取剩余价款或许第三人赞同剩余价款从该财富变价款中优先领取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解冻。〞在xxxxx与xxxxx借款纠纷一案中,xxxxx作为请求执行人,并未向xxxxx领取剩余价款;xxxxx也不赞同从该财富变价款中优先领取。因而,贵院不克不及对xxxxx的商品房进展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请求人以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特提出异议,恳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xxxxxxxxxx人民法院

请求人:xxxxxxx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3】

执行异议申请书

原告:田玉霞(刘系银老婆)

被告:李华章,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24196407101917)汉族,宁夏中宁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世纪桃花源1号楼8号营业房。

田玉霞(刘系银老婆)与李华章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判决李华章偿还田玉霞188240元,已进入执行程序。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李华章与田玉霞(刘系银的老婆)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重新提交证据,要求司法机关介入,对田玉霞所提供的协议书检验真伪,追求田玉霞伪造证据罪,中止对李华章南环西路40-3-302室房屋进行冻结。

事实与理由:李华章借田玉霞14万元,2009年李华章向田玉霞打了一份欠条,2009年12月1日二人协议,李华章向田玉霞顶车一辆偿还借款(骊威牌小型汽车一辆,2009年新车价值15万元,整体办下来17万)。顶车后,李华章下欠田玉霞三万元,利息再议。2006年李华章与田玉霞就根本不认识,并未向田玉霞打欠条,只有顶车后下欠田玉霞3万元的协议。要求司法机关介入,追究田玉霞伪造证据罪。

2006年李华章与田玉霞就根本不认识,李华章更不可能与向田玉霞打欠条。2006年李华章与倪月君在国家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人协议南环西路40#3-302室归倪月君所有。由于田玉霞伪造证据,倪月君迟迟不能过户,导致损失一切由田玉霞承担。此案金额过大,因追究田玉霞刑事责任。

提出异议申请人人:李华章

二O一三年五月十六号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4】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楼X号,身份证号:610XXXX,联系电话:XXX

请求事项:解冻申请人账号为xxxxxxx的工资卡,并为申请人及其母、女每月留出生活必需费用每月1600元。

事实与理由:

因张XX、陈XX、吴XX与XX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XX分社贷款纠纷一案,xxx年12月贵院依据(xxx)XX执恢XX号执行裁定书对张XX在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账号为xxxxxxx的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措施,并扣划了全部余款,并且将每月到账工资全额划拨,结合执行及本案实际情况,申请人现提出异议如下。

xxx年10月,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取得一笔贷款,陈XX向申请人表示她与被申请人当时的卢XX负责人熟识,可以为其取得个人担保贷款。xxx年10月27日,在陈XX的介绍下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申请人即向申请人提供了20万元贷款。然而,申请人实际上只拿到了5万元贷款,其余15万元被陈XX拿走(发放贷款时一折一卡,申请人拿了一张卡,里边有5万元,陈XX拿了折子,里边有15万元,折子一直在陈XX手里)。陈XX涉嫌诈骗一案申请人也已经报案。

申请人现年59岁,紧靠工资维持基本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申请人之母程XX出生于19XX年X月X日,现年已经78岁高领,需要赡养,申请人之女张X,出生于19XX年X月X日,尚未成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申请人抚养。从xxx年至今,贵院将申请人的工资卡全额冻结,导致申请人及其母、女的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给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因此,请求贵院对张XX在中国工商银行XX路支行账号为xxxxxxxx的账户予以解冻,同时每月为申请人及其母、女留出生活必需费用1600元。

基于此,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对该执行措施依法予以变更。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在执行程序中怎样提执行异议

一、哪些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与具体执行行为有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利害关系人应是与具体执行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二、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

执行异议作为一种执行救济制度,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法定的救济途径,及时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执行程序开始前,还不存在执行行为;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将提出执行异议的期限定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之前。

三、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

(一)执行异议申请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申请书中应写明认为违法的具体执行行为、该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定,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执行异议申请书应当具备如下要件:

(1)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口头提出的,视为没有提出异议;

(2)异议的事由和明确的请求事项:执行异议的事由是异议成立的实质要件,主要针对执行程序违法提出的异议。异议的执行行为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二是该行为侵害其程序上的合法权利;

(3)异议针对的具体执行行为:该执行行为应为已经生效,该执行行为对其权利有实质的侵害;

(4)该执行行为违反了哪条法律规定:应当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

(5)依据哪条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应当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

(6)加盖印章或签名。

(二)载明违法执行行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三)异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异议申请人是当事人的.,应提交异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还应当提交其与执行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本院提出异议的,需委托代理人代其提出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承认、放弃、变更民事权利,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如申请人为外国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香港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律师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申请人为澳门当事人,该授权委托书须经澳门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效力。如申请人为台湾当事人的,经台湾公证机关证明,可承认其效力。

5.有关证据。能够证明提出异议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原件。

6.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提出执行异议向哪个法院提出?

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即做出具体执行行为的法院提出。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5】

复议申请人:xxx

理由如下:

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永桂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刘永桂不同意。

申请人: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6】

被告:田xx

原告: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宁夏中宁县人,集体,住xxx。

田xx〔刘系银老婆〕与李xx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判决李xx归还田xx188240元,已进入执行顺序。

恳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李xx与田xx〔刘系银的'老婆〕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重新提交证据,要求司法机关介入,对田xx所提供的协议书检验真伪,追求田xx伪造证据罪,中止对李xx南环西路40-3-302室房屋进展解冻。

现实与理由:李xx借田xx14万元,20xx年李xx向田xx打了一份欠条,20xx年12月1日二人协议,李xx向田xx顶车一辆归还借款〔骊威牌小型汽车一辆,20xx年新车价值15万元,全体办上去17万〕。顶车后,李xx下欠田xx三万元,利息再议。20xx年李xx与田xx就基本不看法,并未向田xx打欠条,只要顶车后下欠田xx3万元的协议。要求司法机关介入,追查田xx伪造证据罪。

20xx年李xx与田xx就基本不看法,李xx更不成能与向田xx打欠条。20xx年李xx与倪月君在国度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人协议南环西路40#3-302室归倪月君一切。由于田xx伪造证据,倪月君迟迟不克不及过户,招致损失一切由田xx承当。此案金额过大,因追查田xx刑事责任。

提出异议请求人:李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7】

异议人:王____,男,___年2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__________

被异议人:刘____,女,___年2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20__)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初字第_______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

一、主体不适格。日开商初字第______号调解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

二、违反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______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

三、事实与证据方面。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

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

此致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人:银川市奔马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___农业开发银行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委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为,贵院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一、根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20__年3月14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所有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继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申请书执行异议【篇8】

申请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梨园地区××村××号。

被申请人: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地址:xx市xx区车站路xx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 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xxx)第××号房屋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内容;

2、 请求贵院撤销(xxx)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xx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xx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纠纷裁决。xxx年3月××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xxx)第××号房屋纠纷行政裁决书。xxx年7月××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xxx年9月××日作出(xxx)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并于xxx年12月××日下达(xxx)通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xxx)第××号房屋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

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人自行委托的,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人选择的权利。

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

依据《裁决规程》第××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

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

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xxx年7月20日已经生效。

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贵院作出的(xxx)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

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贵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

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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