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范文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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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范文【篇1】
附件3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有关事项
一次性告知书
◆ 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加盖医疗机构鲜章和骑缝章);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双面);
5、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2张;
6、初次鉴定结论复印件。申请时间在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落款时间15日之后的,另需提供送达证明(加盖作出初次鉴定结论机构鲜章),证实送达时间与申请时间相距15日之内(含15日)
7、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医疗诊断证明;
8、申请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证明;
9、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鉴办核对(核对后原件退持有人保管)。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决定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还应当明确知晓以下政策规定和要求:
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的,按相关的政策规定不予受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2、申请人提出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时,若提交材料不完整,应30日内补齐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等待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3、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应全面真实,因提供的资料不客观真实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4、申请人按要求所提交的资料及有关医学检查报告需存档,如有需要,请提交前备份留存。
5、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情范围以工伤认定书确认的部位为依据,超出认定范围的伤情不予鉴定。
6、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被鉴定人鉴定时残情状况的判定,以前伤情及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7、用人单位不到技术鉴定现场的,不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用人单位不予配合完成鉴定专家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有两次及以上拒绝先行垫付鉴定所需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8、被鉴定人有特殊情况不能按通知到达鉴定现场,可以说明理由,经劳鉴办同意后延期接受鉴定。申请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被鉴定人行动不便,无法到达技术鉴定现场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由劳鉴办审核同意后,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9、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有两次及以上不按劳鉴办通知到达鉴定现场的;或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视为拒不接受鉴定,本次鉴定终止,按相关规定处理其工伤待遇。
10、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从全市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各方认为鉴定专家、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人员等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说明理由并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11、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相比,可能会出现:升级、降级、维持原级或不达级等情况,也可能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或伤情未稳定、暂不评级等结论。
以上内容已详细阅读了解,我同意并自愿申请鉴定。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范文【篇2】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λ: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工种/工作岗λ:_________________
事故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_
诊断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受伤害部λ/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受理______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Χ,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__________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范文【篇3】
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并向贵院缴纳了财产保全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该案已胜诉并进入执行程序,退担保金申请书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退回所缴纳的财产保全保证金至如下账户: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
恳请批准!
此致
__________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范文【篇4】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
注:这是最新职工工伤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854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T 7341听力计
GB/T 7582-2004声学听國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國测定保护听力用
GB 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 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5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GBZ 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 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 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 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 69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 81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 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 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术语和定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总则
4.1判断依据
本标准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4.1.1门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3医疗依赖
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
4.1.4护理依赖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4.1.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4.2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4.2.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4.2.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4.2.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4.2.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4.2.5职业病内科门。
4.3条目划分
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B中表B.1-B.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73条。
4.4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4.5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6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分级原则
5.1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2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3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5.4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5.5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6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7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8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9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10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6.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6.1.1 智能损伤分级
a)极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
2)智商(IQ)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20-34;
2)IQ 20-34;
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35-49;
2)IQ 35-49;
3)生活能部分自理。
d)轻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50-69;
2)IQ 50-69;
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6.1.2精神病性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6.1.3人格改变
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6个月方可诊断:
a)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b)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c)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
d)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
6.1.4癫痫的诊断分级
a)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痛发作者。
b)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痛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痛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6.1.5运动障碍
6.1.5.1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6.1.5.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
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6.2.1颜面毁容
6.2.1.1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6.2.1.2中度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6.2.1.3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6.2.2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6.2.2.1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6.2.2.2重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6.2.3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6.2.4关节功能障碍
6.2.4.1功能完全丧失
指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6.2.4.2功能大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4.3功能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5放射性皮肤损伤
6.2.5.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V度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 d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 Gy。
6.2.5.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B度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6.2.5.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B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6.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6.3.1视力的评定
6.3.1.1视力检查
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 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
式(详见表1)。
┌──────────────────────────────────────┐
│旧法记录。(无光感)1/-(光感)0,001(光感)│
│5分记录0 1 2 │
├──────────────────────────────────────┤
│旧法记录,cm 6 8 10 12 15 20 25 30 35 40 45 │
│(手指/cm)│
│ 5分记录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85 2.9 2.95 │
├──────────────────────────────────────┤
│走近距离50 cm 60 cm 80 cm 1 m 1.2 m 1.5 m 2 m 2.5 m 3 m 3.5 m 4 m 4.5 m │
│小数记录0.01 0.012 0.015 0.02 0.025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
│5分记录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85 3.9 3.95 │
├──────────────────────────────────────┤
│小数记录0.1 0.12 0.15 0.2 0.25 0.3 0.4 0.5 0.6 0.7 0.8 0.9 │
│5分记录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85 4.9 4.95 │
├──────────────────────────────────────┤
│小数记录1.0 1.2 1.5 2.0 2.5 3.0 4.0 5.0 6.o 8.0 10.0 │
│5分记录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
└──────────────────────────────────────┘
表2盲及低视力分级
┌───┬─────┬────────────────┐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
├───┼─────┼────────────────┤
│盲 │一级盲 │
│ ├─────┼────────────────┤
│ │二级盲 │
├───┼─────┼────────────────┤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
│ ├─────┼────────────────┤
│ │二级低视力│
└───┴─────┴────────────────┘
6.3.2周边视野
6.3.2.1视野检查的要求
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 mm;检查距离:330 mm;视野背景亮度:31.5 asb。
6.3.2.2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实测视野有效值=--------------------------X 100%
500
6.3.3伪盲鉴定方法
6.3.3.1单眼全盲检查法
a)视野检查法
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扩者,可疑为伪盲。
b)加镜检查法
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好眼之前)放一个屈光度为+6.OOD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屈光度为+0.25D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三棱镜度为6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6.3.3.2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a)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屈光度为+12.OOD的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b)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
6.3.4听力损伤计算法
6.3.4.1听國值计算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國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3,后者取GB/T 7582-2004附录B中数值。
表3纯音气导國的年龄修正值
┌────┬─────────────────────┐
│年龄/岁│频率/Hz │
│ ├──────────┬──────────┤
│ │男 │女 │
│ ├──┬───┬───┼──┬───┬───┤
│ │500 │1 000 │2 000 │500 │1 000 │2 000 │
├────┼──┼───┼───┼──┼───┼───┤
│30 │1 │1 │1 │1 │1 │1 │
├────┼──┼───┼───┼──┼───┼───┤
│40 │2 │2 │3 │2 │2 │3 │
├────┼──┼───┼───┼──┼───┼───┤
│50 │4 │4 │7 │4 │4 │6 │
├────┼──┼───┼───┼──┼───┼───┤
│60 │6 │7 │12 │6 │7 │11 │
├────┼──┼───┼───┼──┼───┼───┤
│70 │10 │11 │19 │10 │11 │16 │
└────┴──┴───┴───┴──┴───┴───┘
6.3.4.2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取该耳语频500 Hz,l 000 Hz及2 000 Hz纯音气导听國值相加取其均值,若听國超过100 dB,仍按loo
dB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人法进为整数。
6.3.4.3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國均值(pTA)乘以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计人,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國均值为准。在标定听國均值时,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四舍五人法进为整数。
6.3.5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人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6.3.5.1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人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 cm左右)。
6.3.5.2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 cm左右)。
6.3.5.3张口困难I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相当于1.7 cm左右)。
6.3.5.4张口困难III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6.3.5.5完全不能张口。
6.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胆红素、腹水、脑病和凝血酶原时间五项指标在肝功能损害中所占积分的多少作为其损害程度的判定(见表4).并将其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度三级。
表4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
│项目 │分数 │
│ ├──────────┬──────────┬────────┤
│ │1分 │2分 │3分 │
├──────┼──────────┼──────────┼────────┤
│血清白蛋白 │3.0 g/dL-3.5 g/dL │2.5 g/dL-3.0 g/dL │
├──────┼──────────┼──────────┼────────┤
│血清胆红素 │1.5 mg/dL-2.0 mg/dL│2.0 mg/dL-3.0 mg/dL │>3.0 mg/dL │
├──────┼──────────┼──────────┼────────┤
│腹水 │无 │少量腹水,易控制 │腹水多,难于控制│
├──────┼──────────┼──────────┼────────┤
│脑病 │无 │轻度 │重度 │
├──────┼──────────┼──────────┼────────┤
│凝血酶原时间│延长>3s │延长>6s │延长>9s │
└──────┴──────────┴──────────┴────────┘
6.4.1.1肝功能重度损害:1015分。
6.4.1.2肝功能中度损害:7-9分。
6.4.1.3肝功能轻度损害:5-6分。
6.4.2肺、肾、心功能损害
参见6.5。
6.4.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6.4.3.1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b)T3、T4或FT3 , FT4低于正常值,TSH>50 μU/L。
6.4.3.2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T3、T4或FT3,FT4正常,TSH>50μU/L,6.4.3.3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
b)T3 ,T4或FT3, 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
6.4.4.1重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
6.4.4.2中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7 mg/dL;
6.4.4.3轻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7-8 mg/dLe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6.4.5肛-门失禁
6.4.5.1 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小于1961 pa(20 cm H2O)。
6.4.5.2 轻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为1 961 pa-2 942 pa(20-30 cm H2O)。
6.4.6排尿障碍
6.4.6.1重度:系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体积≥50 mL者。
6.4.6.2轻度:系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体积
6.4.7生殖功能损害
6.4.7.1重度:精-液中精子缺如。
6.4.7.2轻度:精-液中精子数30%或死精子或运动能力很弱的精子>30%。
6.4.8血睾酮正常值
血睾酮正常值为14.4 nmol/L-41.5 nmol/L(
6.4.9左侧肺叶计算[励志的句子 J458.cOm]
本标准按三叶划分,即顶区、舌叶和下叶。
6.4.10大血管界定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主动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肺动脉和肺静脉。
6.4.11呼吸困难
参见6.5.1。
6.5职业病内科门
6.5.1呼吸困难及呼吸功能损害
6.5.1.1呼吸困难分级
I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II级:平路步行1 000 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III级:平路步行100。即有气短。
IV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6.5.1.2肺功能损伤分级(详见表5)。
表5肺功能损伤分级单位为%
┌────┬────────────────────┐
│损伤级别│FVC FEV, MVV FEV,/FVC RV/TLC DL‑ │
├────┼────────────────────┤
│ 正常 │ >80 >80 >80 >70 80 │
│轻度损伤│60-79 60-79 60-79 55~69 36-45 60-79 │
│中度损伤│40-59 40-59 40-59 35-54 46-55 45-59 │
│重度损伤│ 55
├────┴────────────────────┤
│注:FVC,FEV、MVV、DL-为占预计值百分数。│
└─────────────────────────┘
6.5.1.3低氧血症分级
正常学po2为13.3 kpa---10.6 kpa(100 mmHg-80 mmHg);
轻度:po2为10.5 kpa-8.0 kpa(79 mmHg---60 mmHg);
中度沪po2为7.9 kpa^-5.3 kpa(59 mmHg-40 mmHg);
重度:po2
6.5.2活动性肺结核病诊断要点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应根据胸部X射线片、痰涂片、痰结核杆菌培养和相关临床表现作出判断。
6.5.2.1涂阳肺结核诊断
符合以下三项之一者:
a)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2次;
b)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且胸片显示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
C)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加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1次。
6.5.2.2涂阴肺结核的判定
直接痰涂片检查三次均阴性者,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a)有典型肺结核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表现;
b)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性改变。
此外,结核菌素(ppD 5IU)皮肤试验反应)1
5mm或有丘疹水疱;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痰结核分枝杆菌pCR加探针检测阳性以及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病变等可作为参考指标。
6.5.3心功能不全
6.5.3.1一级心功能不全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6.5.3.2二级心功能不全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6.5.3.3三级心功能不全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6.5.4中毒性肾病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中毒性肾病的特征性表现。
6.5.4.1轻度中毒性肾病
a)近曲小管损伤:尿几微球蛋白持续>1000 ug/g肌酐,可见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钠排出增加,临床症状不明显;
b)远曲小管损伤:肾脏浓缩功能降低,尿液稀释(尿渗透压持续6.2)。
6.5.4.2重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表现外,尚可波及肾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续>150 mg/24 h),甚至肾功能不全。
6.5.5肾功能不全
6.5.5.1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
mg/dL),血尿素氮浓度>21.4 mmol/L(60 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严重尿毒症临床症象。
6.5.5.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配清除率25 mL/min-49 mL/min,血肌酐浓度>177 t,mol/L(2 mg/dL),但
pmol/L(5 mg/dL),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6.5.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常的5O%(50 mL/min-70 mL/mi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6.5.6中毒性血液病诊断分级
6.5.6.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情恶化期
a)临床: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
b)血象: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1)网织红细胞
2)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3)血小板
c)骨髓象
1)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口
6.5.6.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a)临床:发病慢,贫血,感染,出血均较轻。
b)血象:血红蛋白下降速度较慢,网织红细胞、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及血小板值常较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为高。
c)骨髓象
1)三系或二系减少,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红系中常有晚幼红(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细胞明显减少。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6.5.6.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须具备以下条件:
a)骨髓至少两系呈病态造血;
b)外周血一系、二系或全血细胞减少,偶可见白细胞增多,可见有核红细胞或巨大红细胞或其他
病态造血现象;
c)除外其他引起病态造血的疾玻
6.5.6.4贫血
重度贫血:血红蛋白含量(Hb)
轻度贫血:成年男性Hb
6.5.6.5粒细胞缺乏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0.5×10的9次方/L。
6.5.6.6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2.O×10的9次方/L。
6.5.6.7白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白细胞含量低于4.0×10的9次方/L。
6.5.6.8血小板减少症
外周血液血小板计数
6.5.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贫血和出血症状消失,血红蛋白含量:男不低于120g/L,女不低于100g/L;白细胞含量4×10的9次方/L左右;血小板含量达8×10的10次方/L;3个月内不输血,随访1年以上无复发者。
6.5.8急性白血病完全缓解
a)骨髓象:原粒细胞I型+ II型(原单+幼稚单核细胞或原淋十幼稚淋巴细胞≤5%,红细胞及巨核细胞系正常。
M2b型:原粒I型+II型≤5%,中性中幼粒细胞比例在正常范围。
M3型:原粒+早幼粒≤5%。
M4型:原粒I型、II型+原红及幼单细胞≤5吓。
M6型:原粒I、II型≤5%,原红+幼红以及红细胞比例基本正常。
M7型:粒、红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细胞基本消失。
b)血象:男Hb含量≥100
g/L或女Hb含量≥90g/L;中性粒细胞含量≥1.5×10的9次方/L;血小板含量≥10×10的10次方/L;外周血分类无白血病细胞。
c)临床无白血病浸润所致的症状和体征,生活正常或接近正常。
6.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a)临床:无贫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细胞浸润表现。
b)血象:Hb含量>100g/L,白细胞总数(WBC)
10的10次方/L。
c)骨髓象:正常。
6.5.10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外周血白细胞含量毛10×10的9次方/1,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
6.5.11慢性中毒性肝病诊断分级
6.5.11.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或肝区疼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常规肝功能试验或复筛肝功能试验异常。
6.5.11.2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上述症状较严重,肝脏有逐步缓慢性肿大或质地有变硬趋向,伴有明显压痛。
b)乏力及胃肠道症状较明显,血清转氨酶活性、γ—谷氨酞转肽酶或γ—球蛋白等反复异常或持续升高。
c)具有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伴有脾脏肿大。
6.5.11.3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有下述表现之一者:
a)肝硬化;
b)伴有较明显的肾脏损害;
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白蛋白持续降低及凝血机制紊乱。
6.5.12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6.5.12.1功能明显减退
a)乏力,消瘦,皮肤、黏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b)24 h尿中17-羟类固醇
c)血浆皮质醇含量早上8时
d)尿中皮质醇
6.5.12.2功能轻度减退
a)具有6.5.12.1 b)、c)两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6.5.13免疫功能减低
6.5.13.1功能明显减低
a)表现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体液免疫(各类免疫球蛋白)及细胞免疫(淋巴细胞亚群测定及周围血白细胞总数和分类)功能减退。
6.5.13.2功能轻度减低
a)具有6.5.13.lb)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1智能损伤
a)症状标准
1)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2)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3)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4)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5)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
6)无意识障碍。
b)严重标准
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c)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6个月。
A.2特殊类型意识障碍
意识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如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层状态、动作不能性缄默等常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应评为最重级。
A.3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
a)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工伤、职业病的存在;
b)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工伤、职业病的发生相一致;
c)精神障碍应随着工伤、职业病的改善和缓解而恢复正常;
d)无证据提示精神障碍的发病有其他原因(如强阳性家族病史)。
A.4继发于工伤或职业病的癫痫
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有癫痛的临床表现,脑电图显示异常,方可诊断。
A.5神经心理学障碍
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前三者即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或表达思想的能力(失语),或失去按意图利用物体来完成有意义的动作的能力(失用),或失去书写文字的能力(失写)。失读指患者看见文字符号的形象,读不出字音,不了解意义,就像文盲一样。失认指某一种特殊感觉的认知障碍,如视觉失认就是失读。临床上以失语为最常见,其他较少单独出现。
A.6创伤性骨关节炎(骨质增生)评定时的年龄界定
年龄大于50岁者的骨关节炎是否确定为创伤性骨关节炎应慎重,因为普通人50岁以后骨性关节炎发病率已明显增高。故评残时必须考虑年龄因素。
A.7女性面部毁容年龄界定
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发生面部毁容,含单项鼻缺损、颌面部缺损(不包括耳廓缺损)和面瘫,按其伤残等级晋一级。晋级后之新等级不因年龄增长而变动。
A.8视力减弱补偿率
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1中提示,双眼视力等于。.8,其补偿率为0,而当一眼视力
表A.1视力减弱补偿率%
左眼
右眼
6/6 5/6 6/9 5/9 6/126/186/246/366/604/603/60
1-0.9 0.8 0.6 0.6 0.5 0.4 0.3 0,2 0.15 0.1 1/151/20G1/20
6/6 1-0.9 0 0 2 3 4 6 9 12 16 20 23 25 27
5/6 0.8 0 0 3 4 5 7 10 14 18 22 24 26 28
6/9 0.7 2 3 4 5 6 8 12 16 20 24 26 28 30
5/9 0.6 3 4 5 6 7 10 14 19 22 26 29 32 3
56/120.5 4 5 6 7 8 12 17 22 25 28 32 36 40
6/180.4 6 7 8 10 12 16 20 25 28 31 35 40 45
6/240.3 9 10 12 14 17 20 25 33 38 42 47 52 60
6/360.2 12 14 16 19 22 25 33 47 55 60 67 75 80
0.15 16 18 20 22 25 28 38 55 63 70 78 83 8
36/600.1 20 22 24 26 28 31 42 60 70 80 80 90 95
4/601/15 23 24 26 29 32 35 47 67 78 85 92 95 98
3/601/20 25 26 28 32 36 40 52 75 83 90 95 98 100
A.9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人人工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见表A.2,表A.2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视力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百分比
晶体眼单眼无晶体双眼无晶体.2 100 50 75
1.0 100 50 75
0.8 95 47 7
10.6 90 45 67
0.585 42 6
40.4 75 37 56
0.365 32 49
0.2560 30 45
0.2050 25 37
0.1540 20 30
0.1230 2
20.1 20
A.10面神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颧枝损伤或下领枝损伤或颖枝和颊枝损伤者。
A.11脾切除年龄界定
脾外伤全切除术评残时,青年指年龄在35岁以下者,成人指年龄在35岁以上者。
A.12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 kpa,舒张压)12.7 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A.13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在经治疗于停工留薪期满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附录B中表B.1-表B.5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A.14疲痕诊断界定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瘫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瘫痕或疤痕。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B.I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范文【篇5】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 李 斌
2014年2月20日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臵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第十九条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确有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二条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鉴定,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
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四)未按照规定随机抽取相关科别专家进行鉴定的;
(五)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工伤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与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
(二)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再次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等文书基本样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范文【篇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的……(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性质、数量、数额、所在地等),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写明金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写明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范文【篇7】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_________________
事故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_
诊断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受伤害部λ/职业病名称: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受理______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_款第__________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Χ,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范文【篇8】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注意事项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无锡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医疗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病历资料复印件(其中住院期间病历资料复印件要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职业病患者提供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烧伤职工请提供目前烧伤部位的照片;
4、身份证复印件;
5、鉴定费280元。
6、委托代理人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委托书。
7、已进行工伤康复的人员需提供康复申请及出院记录。
二、委托鉴定包括以下二种情况:一是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二是1996年10月1前受伤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委托的鉴定。《申请表》应写明受伤职工的受伤日期、受伤经过、受伤部位,用人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委托对老工伤人员鉴定的应提供确认工伤的证明。
三、对市级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从鉴收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复核鉴定申请时除提交初次鉴定所附材料外,还应提交复核鉴定表、鉴定结论复印件、收到市级鉴定结论的依据。
四、鉴定申请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地址:无锡市广瑞路2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内)三楼61号窗,电话82411203、82411205邮编:214011。
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范文【篇9】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358号,系______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请求对申请人因工伤事故导致的残疾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为此,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求对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作出鉴定,望予支持。
此致
__________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