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参考] 更正申请书(篇一)。
申请书一般是个人或团体向相关企业机构提出请求是使用的书面材料。按照平时学习工作的要求,我们时常会涉及到申请书的写作,申请书的格式一般都会有固定的要求,想要写好一篇优秀的申请书该怎么去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申请书参考] 更正申请书(篇一),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京山县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为京山县水峡口村村民推举的代表人,因对京山县林业局为登记权利人胡述武办理的林权登记持有异议,认为该登记错误,特申请更正登记。
申请人认为京山县林业局仅凭山林租赁承包合同书将山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一并登记给权利人胡述武是错误的,没有事实依据,这种登记后果,明显损害了村民的集体利益。
根据村委会与胡述武签订的《山林租赁承包合同》的内容可见,双方只是对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约定,没有对林木所有权的转让进行约定。也就是说,该协议不能确定林木的买卖内容(见附后书面合同)。但京山县林业局为胡述武颁发的京山政林证字(20xx)第000604号林权证中,已经明确林木所有权人为胡述武。这种登记明显是无事实依据的登记行为,属于违背事实的错误登记。
《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林木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林权变更来源证明: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来说,涉及土地承包的',要有承包经营合同,涉及林权转让的,就是要有转让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明确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设定为两种不同的登记对象。
而京山县林业局在审查胡述武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在只有山林租赁承包合同的前提下,没有审查林木的来源权属,直接对属于水峡口村的集体林木所有权登记到了胡述武个人名下,并记载在登记簿上。这种登记是错误的,应该予以更正。
为了维护村民合法权利,申请人现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特申请更正登记,请求贵局依法更正登记簿中的林木所有权登记之错误,仅为胡述武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0xx年六月二十七日